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函
主旨:有關請再檢視貴管及所轄機關之主管業務或設施,如有禁
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求者,請提送所在地之直
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公告事宜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本局112年8月31日氣象字第1125021718號函諒達。
二、依據「民用航空法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:禁航區、限航區
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,禁止從事遙控
無人機飛航活動;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
民航局公告之。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
域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,公告
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、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。但相關中
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
者,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告之,直轄
市、縣(市)政府應配合辦理。
三、請貴管再檢視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求
者,請依前述說明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