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式設計能力檢定面面觀   ♦程式檢定序言   ♦檢定實施辦法

弘光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程式能力檢定實施細則

20330-022

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(修正歷程詳全條文末)

第一條  實施原則:

弘光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資訊工程系(以下簡稱本系)依據「弘 光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程式能力檢定實施辦法」,特訂定「弘光科技 大學資訊工程系程式能力檢定實施細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,據以進 行程式能力檢定。。

第二條  報名日期:

報名日期依系公告為準,並於上班時間辦理,報名表於系辦公室索取, 填寫繳交後,始完成報名程序。

第三條  考試日期、時間與場地:

考試時間訂於每學期第十九週之週三上午 9:00-12:00 舉行為原則,於 系上電腦教室舉行,屆時將切斷所有網路,逾考試時間三十分鐘者, 將取消考試資格,不得應考。

第四條  考試規則:

一、 學生僅可攜帶書寫用筆壹支,不得攜帶其餘物品(如白紙與各種可 儲存資料設備:隨身碟、記憶卡、磁片、電子字典、手機等)進入 試場,亦不得有任何東張西望、交談、傳遞資料等動作,違者一 律以作弊論。

二、 學生必須確實服從監考老師與監考人員命令,進行考試。

三、 考試中途除不可抗拒之生理需求外,不得要求離開試場。需中途 離開試場者,必須前一位中途離開試場者返回後,方得申請離開 試場,離開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,違規者亦視為缺考。

四、 考試時間達一小時之後方得交卷,將作答成果,依題號予以命名, 存於硬碟D碟之根目錄(D:\),以學號為名稱之資料夾中,不依規 定存放者,一律不予計分。

五、 交卷後必須馬上離開試場,不得於試場周圍逗留,違規者亦視為 缺考。

六、 學生需攜帶學生證,以供監考老師查核。

第五條 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5 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

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0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